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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 省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仓联〔2018〕85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省粮油信息中心、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储备粮收储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5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办发〔2017〕244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滚球网站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6日

      

      

    吉林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5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办发〔2017〕24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补助和企业筹集解决。项目建设的方案设计、工程监理和信息安全网络等级保护等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条 项目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粮食行业省级平台建设技术指引(试行)》和《地方粮库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引(试行)》(国粮办发〔2017〕217号),及相关的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并结合各单位实际需求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两部分。

      (一)省级粮食管理平台。主要建设全省粮食流通管理数据中心和粮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提升涵盖粮食收储、储备粮监管、价格监测、应急保障、仓储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财会管理、应急指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等业务子系统,建设省粮食局及各市(州)、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的粮食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

      (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包括储备库系统和收纳库系统。储备库系统建设内容包括基础硬件建设改造、粮库业务管理、粮食出入库管理、智能仓储保管和远程监管数据集成接口。收纳库系统本着简单实用、操作方便、建设运维成本低廉的原则实施建设,主要建设粮食出入库、业务管理、视频监控和远程监管系统。

      第四条 项目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相关市县粮食企业和省粮食局直属单位作为具体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与中标的设计、监理、施工(开发)单位签订合同并实施建设。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业务人员全程跟踪配合,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与设计、监理、施工(开发)单位之间关系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局相关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过程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手续齐全合理,并做好相关资料及合同的归档整理工作。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文件;2.采购(招投标)相关文件;3.项目建设方案、施工图纸、投资概算等;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和支付凭证、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等资料;5.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6.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粮食企业项目建设验收,省粮食局相关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所属粮食企业验收,省粮油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省级粮食管理平台验收和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的联调联试。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开发)等单位参加。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在省里抽查验收前解决。

      第八条 验收依据为国家粮食局办公室《粮食行业省级平台建设验收规范》和《地方粮库信息化建设验收规范》,项目招投标文件、建设方案、施工(开发)方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验收条件包括:项目已经按照建设方案全部完工,完成初步验收;软硬件安装完毕,联调能够正常运行,达到设计方案预期目标要求,测定记录和技术参数指标数据完整,人员培训达到要求;有完整的项目档案和实施管理资料,已按《建设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规定整理完毕。项目建设资金已按省里下达的投资预算足额到位,企业自筹资金全部到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智能化粮库必须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运行良好,否则视为项目建设不合格,不得验收。

      第十条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照合同和建设方案,及时组织信息化、仓储、质检、财务等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和程序为:

      (一)审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或报备的方案内容进行;

      (二)听取有关单位的项目总结,审阅实施档案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项目单位、施工(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接受验收人员的质询;

      (三)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四)综合评价项目,整个系统经过联合调试正常运行,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后续服务措施有保障,对合格项目签发验收报告,形成会议纪要;

      (五)不合格项目不予验收;发现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整改;

      (六)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当地档案部门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份企业自留,一份报送省粮食局。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总结和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等,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粮库智能化升级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措施建议,以及各项目单位的基本概况、升级改造的目标、内容及项目实施情况,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成立全省粮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共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粮食局相关直属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做好项目监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绩效评价,以及各环节的风险防控等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企业自筹资金拨付进度情况,及时按规定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粮食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承诺,及时按比例筹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将项目建设前后影像资料留存,作为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纳入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绩效考核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强化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除评价工程量、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外,还要反映财政补助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出具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省及项目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驻局纪检部门通报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能严格执行本办法,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外,还将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在全省通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需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调整。对于考核、审计、抽查、复验或举报核查中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将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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