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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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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公章):365滚球网站  
    项目编码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查阅方式 备注
    220000-LS-CF-001 行政处罚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2 行政处罚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3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2009年11月25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第三十五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一下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4 行政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高库存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5 行政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6 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7 行政处罚 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8 行政处罚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09 行政处罚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10 行政处罚 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2009年11月25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第三十六条: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11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号令)2009年12月29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12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号令)2009年12月29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13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5号令)2009年12月29日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14 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批发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 365滚球网站 吉林省盐务管理局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15 行政处罚 非法加工不合格碘盐的行政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994年10月1日 365滚球网站 吉林省盐务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的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220000-LS-CF-016 行政处罚 未取得零售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365滚球网站 监督检查处 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D04013 行政许可 《食盐批发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365滚球网站 吉林省盐务管理局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D04015 行政许可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365滚球网站 吉林省盐务管理局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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