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365滚球网站网站,今天是:

erji.jpg
当前位置:行政职权公开
行政职权公开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部门:365滚球网站 填表时间:2014年7月31日  
    项目编号 220000-LS-CF-00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最高库存规定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365滚球网站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处
    共同实施部门 吉林省工商局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 投诉电话 0431-88585875
    责任人 李志敏 咨询电话 0431-88584066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31日 ]

  • 上一篇: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 下一篇: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