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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 检查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
    1 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 赵红梅 
    孙抒檬
       
    李春锋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第十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第十九条 违法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吉林省盐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1.资质审核。检查《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证书期限;定点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加工食盐条件。
    2.生产检查。检查生产、加工的食盐是否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食盐出厂前外包装是否符合标准。
    按要求在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 未发现
    异常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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