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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须知

     

      一、事项名称: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能力

      1.吉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

      3.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4.持续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5.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6.定点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

      1.定点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

      2.定点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

      3.定点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三)质量管理

      1.定点企业应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

      2. 定点企业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

      3.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

      4. 定点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定点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

      1.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

      2.定点企业无政府不良记录。

      3.定点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并有相关管理制度。

      三、企业申请材料: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2.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说明材料;如食盐商标为所属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则需提供集团公司的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和集团公司授权使用说明材料;企业申请审核之日起的前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 定点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4. 定点企业应提供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其对应的相关标准(含国标、行标和依法依规在相关机构和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报表应详细记录生产食盐的品种类型和数量,说明企业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5. 定点企业应提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食盐生产厂房平面布局图示、设施布局图示、设备设施采购凭证,食盐生产厂房用地的相关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厂房的,需提供园区厂房租赁合同或相关园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厂房使用证书复印件或说明材料)。

      6. 定点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全自动食盐包装设备、箱(袋)装设备清单、设备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生产加碘食盐应提供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包括企业生产加碘食盐采用的自动控制加碘设备清单、设备的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

      7. 定点企业应提供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书复印件;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生产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以及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企业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8. 定点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复印件、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9. 定点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说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10. 定点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四、法定依据:

      1.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规定。

      2.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规定。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5号)相关规定。

      5.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吉林省盐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吉编事字〔2016〕202号)的规定。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01窗口。

      七、咨询电话:0431-85673913

      八、投诉电话:0431—85646955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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